正在行动:发微信红包是贿赂么?

Debaters Jessica Dai, Keyna, Leo Li and Tyler Li ( from left  to right )

Debaters Jessica Dai, Keyna, Leo Li and Tyler Li ( from left to right ) Source: SBS

下载SBS Audio应用程序

其他收听方式

在一场校园竞选期间,一名候选人因在微信群里发红包而被人举报,涉嫌贿选。引发了澳洲华人热议。红包被认为是中国文化习俗,发微信红包则是如今 朋友圈常见的做法,更是许多聊天群约定俗成的群规,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应该被澳洲社会所接受?如何使用是恰当的?今天早上8:30分,《正在行动》栏目 推出现场辩论,四位中学生将来到直播现场,就此话题进行辩论交锋。辩题是:微信红包是贿赂么?正方观点:这是贿赂。反方观点:这不是贿赂。


参与辩论的四名辩手为:

正方一辩:李天熠 Tyler Li from Ashfiled Boys' High School

正方二辩:戴柯雯 Jessica Dai from Macquarie Grammar School

反方一辩:李由 Leo Li from St Ives High School

反方二辩: Keyna from Chatswood High School
以下为正反辩论双方两轮辩论发言的主要内容:

正方一辩:正本清源,先提及贿赂的定义。我们无法判断候选人的主观态度,候选人可能出于习惯可能出于拉票的目的,所以需从客观的角度来看。我方从事实,逻辑,价值三个层面进行分析。首先,从事实上,该候选人的行为符合“竞选中贿赂”的特性;其次,逻辑上来看,该候选人将红包视作在该群拉票的广告费,同样另外两名候选人为避嫌没有发送红包,是该候选人首先破坏了规则,红包在中国学生中使用很普遍,也确实很受欢迎,但在选举期间发送红包宣传自己,就应该被视作贿赂的证据,这和其本身存在的文化背景并不冲突;第三,价值层面上,该候选人扭曲破坏了民主选举的精神。

反方一辩:从正方提出贿赂的定义出发,该案例中,候选人是依据群规而发的红包,微信群中另外两名候选人没发红包是不遵守规则的体现。至于无法推断该候选人的目的,然后,我们可以通过手段来推断目的。暂且不论10块钱够不够买一张选票,也不问一张选票能不能决定局势,这个红包显然不是为了讨好各位群员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尊重群管理员确立的群规的表现。不仅不符合贿赂的定义,更是该候选人为人友善,遵守规矩的表现。发红包的人本意不是行贿,收红包的人实际上也没有提供好处,这怎么能算是贿赂呢?

正方二辩:行贿不成功或者是没有行贿意图构不成法定意义上的行贿,和本身没有行贿有很大的区别。哪怕本意不在行贿,没有达到行贿效果,并不代表其不具备行贿的特征。对方辩友说,遵守群规才发的红包。之所以遵守群规为的是什么?是不是候选人能在群里面顺利对自己的选举作为宣传,既然这样子的话,请问选举规则是不是也要遵守?我方认为选举规则更重要。校方对选举贿赂的规定明确,没有金额的规定。我方不认同金额可以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有贿赂性。

反方二辩:讨论问题前,请对方辩友稍后回答。那就是,微信红包和传统意义上的红包,它的区别究竟在哪里?为什么微信推出红包功能之后,还要推出一个微信转账的功能。微信红包在我方的定义里,它被赋予了很多社交层面的意义,使其目的性变得难以判断。通过私信的方式直接发给单个对象,还可以被视为给予对方某种报酬。但当一个红包被发至群聊,重点则不在其金额而在其社交意义,如活跃气氛,带动讨论等。微信将单个红包设置上限,也是让用户更加看重其社交价值。具体案例中,当事人声称10元红包是为了遵守群要求,这怎么能构成行贿呢?其发红包的目的是希望利用微信群这个平台进行宣传,而非付款扰乱市场的自由竞争。所以,对方辩友所谓的价值层面并不存在。如果说,其他候选人的方式是打印传单来拉票的话,那么他一定不可避免的要支付一定金额的钱去设计或者打印这些传单,我方观点中,当事人10块钱的红包便相当于这一部分的金额。

 

正方一辩:该案例之所以引起澳洲华人的关注。在我方看来,背后的深层含义主要有两点。一,华人在澳洲拥有自己文化的同时,当本身的文化和西方世界规则相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我方认为,应当对澳洲所普遍适用的社会规则抱有足够尊重。案例中,竞选期间,不论为了避嫌还是为了公平,候选人都应该避免和选民产生直接的利益交换和赠予。这和反方刚才所说的打印广告是不同的,他的收款人是直接的选民。案例中,候选人的行为是与规则相悖的,被认为贿选也是出于保护规则的考虑,这和其本身所在的文化背景是无关的。第二,将微信红包的娱乐性作为借口,是否可以无限制掩饰贿赂的客观事实。我方认为,贿赂与否应该有一个客观判断的标准,如果主观上的娱乐性可以构成“发放微信红包是否构成贿赂”的证据,那么,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进行光明正大的行贿了呢?毕竟,没有人会傻到承认自己行贿的主观意愿。在选举的大背景下,候选人做出分发利益的举动就应该被视为是贿赂。否则,势必会引起其他候选人的效仿,将娱乐性作为自己分发微信红包的借口,使得选举沦为金钱的游戏,破坏选举所具备的纯洁性和独立性。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刚才说了两点。第一点说,收款人是有投票权的选民。那我举个例子,如果说,明天我竞选总统,今天我找电视台播放关于我的一个影片,我付给电视台钱,而电视台的老总恰好拥有在大选中的投票权,那我是不是也在贿赂选民呢?显然不是。第二点,对方辩友刚才说要有一个客观看待的事实。我们从客观状态来看,该候选人是在受到了微信群群主要求的情况下,才发了这10块钱的一个红包。且不说这10块钱能不能达到对方辩友说的贿赂的效果。但从客观上来看,该候选人是受到了群主的要求,或者说是“勒索”,才发出的这个红包。那如果一定要说这是贿赂的话,这会有任何成立的可能性么?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刚刚谈到电视广告的例子,还有上一轮中谈到传单所造成的消费。但我认为,这两种方式的金钱利益并没有直接朝选民去,而在群里面这是一个非常直观的利益给予方式。一个候选人可以承诺在选举之后会给选民什么利益,因为这可以看作正常竞争的手段。但倘若一个候选人在其当选之前,已经直接给予了选民金钱利益的话,那么,这只能被看作贿赂。以及对方辩友谈到“勒索”,我想问,首先,这个群规并没有强硬达到“勒索”的程度,其次,就算群规在这里,难道候选人就不应该有遵守选举规则以及维持正义的意识么?换一个角度,如果说到传统和文化,有一个误区就是认为候选人的错在于没有认清楚国家之间社会准则的不同,或者说过于维持我们社交的一种礼仪而忽略了选举的公正性。我觉得,这个不是的。我方想要提醒的是,这甚至都不是国情问题或者传统差异,因为一切选举活动他们追求的公平性,纯粹性以及民主性,这个应该是全世界共通的,板上钉钉的不争事实。另外,深层一点来看, 微信这个媒介是否增加了民众对于不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一种对法律正义的模糊观念。本案例是对本应该是中性的媒介的交易化以及滥用,我方认为其不能被当作漏网之鱼,我们的传统不应该被这个玷污,这种行为绝不应该被纵容。

反方二辩:刚刚两位正方辩友从价值层面谈了很多,候选人应不应该行贿,而非其行为是不是行贿。我觉得对方辩友提的价值升华的非常好。但是,我们看是不是行贿。如果要讨论价值的角度,我们首先要从事实的层面讨论是不是行贿,然后才可以谈其行为的价值。对方辩友没有回答我提出的微信红包和传统红包区别的问题。其最大的区别在于微信红包的娱乐性。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我贿赂一位高官为我办事,但是,受贿方受自身能力所限并没有有效执行收下赃款时的约定,难道我这就不构成行贿了吗?从此可以看出,判断贿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便是“行贿方”的主观意愿。本案例,当事人声明是在遵守群的要求,那怎么会构成行贿呢?

特别鸣谢本场辩论的组织者郭胤辰、李挺。

(以上为嘉宾辩手观点,不代表本台立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