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母親讓男友強姦16歲女兒 判監四年

昆州一名母親涉嫌親手將自己的女兒送予男友強姦,被判處四年監禁。

Sexual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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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州一名母親涉嫌親手將自己的女兒送予男友強姦,被判處四年監禁。

根據《每日郵報》及《陽光海岸日報》報道,該名母親事發當日攜同女兒乘搭巴士前往昆州 Toowoomba,並將她遺棄在一間旅館房間內,當時房間內亦有一名女兒不認識的陌生男子。

該名母親在法庭上辯稱,該名男子當時想與「年輕版的她」發生性關係。

案情指,47 歲女子當日以「女孩間的旅行」為由,將年僅 16 歲的女兒帶到布里斯本西部 Toowoomba 的一間旅館,並給她喝伏特加,其後便將其逗留在旅館的房間內,自己則坐在房門外。

該名男子在房間內與 16 歲少女發生性行為,並未有作出任何避孕措施。

事後,該名女子擁抱女兒,並向她表示「不會有事」(it would all be okay)。

法官:為求私利 誘騙賣淫 破壞誠信

事件發生數年後,在一次電話通話期間,該名母親向女兒表示歉意,說:「對不起,我是一個壞母親。」

她向法官表示,該名男子名為「Thommo」,雙方在網上結識;又表示擔心自己假如不答應要求,Thommo 會向她提出分手。

而該名女兒則在庭上表示,她將永遠不能原諒母親的所作所為。

她在受害人聲明中指出,被強姦的傷痛將會陪伴著她一生。

她說:「言語絕不能足以形容你的行為對我童年所帶來的破壞性影響。」

「我內心除了感到傷痛欲絕、憤怒外,便沒有其他感覺。我不能了解作為母親何以向自己的子女作出這樣麻木不仁的行為。」

法官林奇(Dennis Lynch QC)在判刑時表示,受害人被強姦的事實無可否認;批評被告在案發期間公然讓事件發生,形容她以一己私利誘騙女兒賣淫。

法官亦已強硬措辭表示,被告的行為極度濫用母女間的信任,形容有關行令人極為不安。

法官判處被告四年監禁;而該名「Thommo」男子則仍然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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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3 February 2018 11:35am
By Winmas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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