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澳港人群組遭向港警舉報 澳律師:恐嚇阻行使政治權利涉違法

「港區國安法」蔓阻澳洲。多個居澳港人組成的社交媒體群組,昨日(7月8日)遭一名自稱居住布里斯本的人在香港警方的社交網頁「舉報」,聲稱其內容違反「港區國安法」。有雪梨律師表示,澳洲憲法保障國民言論自由,如以恐嚇手段干擾任何人行使憲法或聯邦法律所賦予的政治權利, 即屬違法。

總理莫理遜延長正在澳洲香港人的逗留期限

總理莫理遜延長正在澳洲香港人的逗留期限 Source: Supplied

其中一個社交媒體群組的管理人向本台廣東話組表示,有人利用「港區國安法」製造「白色恐怖」,令所有人都恐懼。

有群組立即轉為「非公開」,不再接受新人加入。

一個涉事的公開群組「澳洲香港地」就帖文提醒組員要小心,發布的言論可以被公開轉載。

據網上截圖,向香港警方社交網頁Facebook舉報者,其Facebook資料顯示住在布里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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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Supplied
「澳洲香港地」一名組管理人表示,該名人士住在澳洲,向香港警方舉報澳洲的Facebook群組中有成員的言論違法,而在澳洲是擁有言論自由,但該名舉報人士就借助香港的「港區國安法」,令到其他在澳洲的香港人擔驚受怕。

「澳洲香港地」群組有大約1萬4千成員。另一涉事群組約有1萬成員,因被舉報,已經立即轉為不公開的群組,並且停止收新成員。
「港區國安法」第38條訂明:「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澳洲政府今日更新外遊警示,警告澳洲人去香港時可因觸犯「港區國安法」而被「送中」。

雪梨律師陶建文向本台表示,「港區國安法」第37條規定,國安法適用於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地方的犯罪行為,第38條也訂明,國安法適用於非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地方的犯罪行為。

陶說,所謂犯罪行為,必須是國安法第三章所規定的四類行為其中一種,如果犯罪者並非香港永久居民,按第34條規定,犯罪者未必會被提控,但可以被驅逐出境(即是犯罪者如果身在香港)。

至於在澳洲的言論自由的保障,陶表示,根據澳洲最高法院對聯邦憲法的解釋,澳洲國民有政治上的言論自由。在聯邦層面,聯邦有訂立聯邦刑事罪行法定條例(Criminal Code Act 1995)。該條例定明某些行為屬違法。

他指出,該條例第83.4條規定,任何人以包括恐嚇手段,去干擾任何人行使憲法或聯邦法律所賦予的政治權利, 即屬違法,如果罪名成立,面臨最高3年監禁。

陶律師表示,在澳洲聯邦警方(federal police )負責執行該法。如任何人懷疑觸犯該法,可向聯邦警方求助。
本台上周曾以不同情況為例子向香港保安局查詢是否觸犯「港區國安法」,包括身在海外時在網上發表支持民主言論,惟當局發言人表示:「每宗個案,須視乎其相關情況,包括事實、相關的行爲和意圖、所得的證據等因素而定,並會根據相關法律處理。」

發言人說,如涉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活動, 可觸犯《港區國安法》第三章的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在澳洲,所有人必須保持至少1.5米的社交距離。在室內場所,必須保持每人至少有4平方米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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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9 July 2020 8:05am
Updated 9 July 2020 2:17pm
By Wai Yee Y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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