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引渡程序」?

Hakeem al-Araibi  at the criminal court in Bangkok, Thailand

Hakeem al-Araibi at the criminal court in Bangkok, Thailand Source: A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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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有多宗廣受國際注目且涉及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疑犯引渡要求個案,包括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Julian Assange)、墨爾本足球員阿拉比(Hakeem al-Araibi)、激進分子普拉卡什(Neil Prakash)等。究竟何謂引渡程序?澳洲在此範疇上有何規定?余睿章在今集「時事百寶箱」為大家講解。


國際法學者博雷漢姆(Kevin Boreham)表示,引渡程序的目的是旨在阻止罪犯透過越過國家邊境、前往別國領土,而逃離被司法機關進行審訊。他說:「引渡程序,是A國家向B國家提出請求,要求B國家將其司法管轄範圍內的人士由當地送返A國家,以便對有關人士所觸犯的罪行進行起訴。」舉例,若澳洲欲針對一名已前往海外、涉嫌觸犯嚴重刑事罪行的人士進行起訴,澳洲可向相關國家提出引渡請求,要求將該名人士送返澳洲接受審訊。但由於引渡程序的案件既昂貴且費時,因此這個要求一般只會用於涉及嚴重罪行之案件,如戰爭罪行、性侵犯、謀殺或詐騙等。

澳洲的引渡程序條款列明於1988年《引渡法》(Extradition Act)之內,並由聯邦律政部執行。讀者不應將引渡與驅逐出境互相混淆。驅逐出境是將一名並未持有合法逗留權利的人士,驅逐離開一個國家的領土;在澳洲,驅逐出境的程序是由內政部進行監督及執行。引渡程序在不同國家有不同規定,但梅鐸大學(Murdoch University)法律講師芬利(Lorraine Finlay)表示,國家之間一般會訂立引渡協議,以列明引渡程序的準則。她說:「引渡協議為兩個或以上的國家,就如何處理引渡程序而達成的協定。當中訂明,在什麼情況下,一個國家可以提出引渡嫌疑犯的請求。」

芬利舉例,澳洲與新西蘭之間存在一個被稱爲「支持逮捕」(backing of warrants)的制度,透過其中一方「批准」或「支持」對方針對指定人士所發出的逮捕令,從而進行引渡嫌疑犯的程序。她表示,這個過程由兩國的司法機關處理,處理行政事務的政府均不得參與其中。此外,只有與澳洲訂立引渡協議的盟國方有義務考慮澳洲的引渡請求;而澳洲亦只可考慮有與澳洲訂立協議的國家所提出的引渡請求。若兩國之間未有訂立引渡協議,雙方均沒有責任考慮引渡請求。而澳洲究竟是否與某國簽訂引渡協議,決定權則在於律政部長手上。

芬利表示,雖然澳洲與不同國家之間訂立的引渡協議存在不同差異,但當中亦有不少共通之處。她舉例指:「要(由澳洲)引渡一名人士,其所涉嫌觸犯的罪行亦應在澳洲被視為罪行。而協議亦容許個別個案以『政治犯罪』的理由而毋須進行引渡,以防止引渡協議被用作進行政治起訴。此外,澳洲亦會考慮引渡要求是否涉及歧視成份;若有合理理由相信引渡請求會被別國用以懲罰某個種族、性別、宗教等人士,澳洲亦會拒絕引渡要求。」

在2012至2018年期間,澳洲透過引渡協議將147名人士送到別國接受審訊,同時亦透過協議成功將77人送返澳洲進行司法程序。除了澳洲公民外,被引渡回澳洲的人士大部份來自愛爾蘭、英國及美國,他們所涉及的五大罪行包括性罪行(包括兒童性罪行)、涉及毒品的罪行、欺詐、謀殺(包括誤殺及企圖謀殺)及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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