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百寶箱】美國槍管寬鬆草菅人命

Tyra Hemans, 19, left, and Logan Locke, 17, right, student survivors from Marjory Stoneman Douglas High School wait to board buses in Parkland.

Tyra Hemans, 19, left, and Logan Locke, 17, right, student survivors from Marjory Stoneman Douglas High School wait to board buses in Parkland. Source: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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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美國佛羅里達州發生接近六年以來最嚴重的校園槍擊案,再次觸發槍械管制改革的訴求。余睿章在今集「時事百寶箱」為大家講解美國多條關於槍械管制的法例。


2月14日,「我愛你」三字傳遍社交媒體及電話短訊,除了因為當天是西方情人節外,這些訊息亦是美國佛羅里達州一班高中學生傳送給摯愛家人的最後遺言。當日,布勞沃德郡發生校園槍擊案,釀成17人死亡,是美國自2012年以來最嚴重的校園槍擊案。槍擊案發生後,總統特朗普隨即將事件歸咎於19歲槍手的精神健康問題,意圖繼續淡化當地槍械氾濫的問題。然而,經過此事後,輿論再次重提改革槍械管制,而民眾的決心卻比從前的更為強烈。過百名在事件中生還的學生,早前分別會見當地州議員及特朗普總統,並發起在三月舉行全國大示威,要求檢討槍械管制法例。
美國人擁有槍械由來已久,甚至已成為根深蒂固的文化。正如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一樣,對於美國人而言,擁有槍支亦是一種自由。美國立國前,來自歐洲的移民在北美大陸落地生根,在猛獸及印第安人的包圍下,武器便成為每個人保衛自己的工具。此後,北美十三州逐漸成形,各州依靠民兵進行自我防衛,州政府亦逐漸介入武器管理中,部份州份甚至會對沒有武器的居民進行處罰。建國後,國會議員提出美國憲法「權利法案」時,自然將「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寫入其中,並於1791年12月15日正式通過。這便是所謂之「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首項管制槍械的《國家槍械法案》在1934年6月26日通過,針對部份槍械的製造、買賣及運送徵收稅項,包括削短型霰彈槍、機關槍、槍械消音器等。1938年的《聯邦槍械法》要求槍械製造商、進口商及銷售商申請牌照經營,同時禁止指定人士(如重罪罪犯)購買槍械,並要求銷售者記錄所有購買槍支人士的個人資料。1939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無證據顯示削短型霰彈槍能對「憲法第二修正案」中的「民兵隊伍」帶來實質性幫助,因此認為修正案並無授予國民持有上述槍械的權利。1963年,前總統甘迺迪被刺殺;其後在1968年,馬丁路德金、時任司法部長羅拔甘迺迪及總統莊遜,推動設立《槍支管制法》,取代1938年《聯邦槍械法》,同時亦修訂了《國家槍械法案》,進一步將法例擴展至其他「具破壞性的裝置」,包括炸彈、手榴彈及地雷,並擴大「機關槍」的定義。此外,新法例又訂明購買手槍的人士必須年滿21歲,並嚴厲禁止重罪罪犯及精神病患者等人士購買槍支。

然而,眾議院在1986年通過《槍械擁有者保護法》,全國停止槍械買賣記錄的制度、限制「煙酒槍炮及爆裂物管理局」檢查武器的次數至每年一次,又放寬了銷售及運送彈藥的規例。話雖如此,法案亦進一步收緊槍械管制、禁止平民管有或運送機關槍,且將「槍械消音器」的定義擴展至消音器的製造部件。1993-1994年,前總統克林頓進一步收緊當地槍械管制,要求對有意購買槍支的人士進行背景審查、設立全國即時刑事紀錄背景檢查系統,又禁止製造及銷售19種半自動步槍,包括AR-15型、TEC-9型、MAC-10型等,其中AR-15型便是二月中校園槍擊案中所用的武器。

但至2008年,一宗「哥倫比亞特區」對「黑勒」的著名案件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聯邦政府早前的槍械管制違憲,認為「憲法第二修正案」的重點並非在於「民兵隊伍」的定義,而是「每個個體都擁有攜帶武器的權利」。但最高法院大法官亦強調,長久以來針對重罪罪犯及精神病患者的禁槍限制、指定地點(如學校、政府建築物)的禁槍限制、槍械銷售的守則法例,均仍然有效。

面對一再而三喪命於槍擊案的冤魂,全美步槍協會仍然打著持槍自由等冠冕堂皇的藉口,大力阻礙槍管;而美國政治家則縱使在民意壓力下,難以放棄步槍協會的金錢誘惑,仍然無動于衷、草菅人命、拒絕收緊槍械管制。對此,美國民眾除了繼續發動示威抗議之外,就只能期望今次新一輪的槍管輿論不會再次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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