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道路規則:行人應擁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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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estrians cross Source: A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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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走到一個十字路口,要橫過馬路,但馬路上沒有劃上「斑馬線」;與此同時,一輛汽車正在逐漸駛近。這個情況下,誰可以優先橫越?誰必須讓路予對方?最近有學者表示,澳洲應修改道路使用規則,在這些情況下容許行人優先橫過馬路。究竟為何?余睿章在今集「時事百寶箱」為大家講解。


「行人讓車」抑或「車輛讓人」,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答案取決於車輛的速度、行人的步速、司機作出反應煞停車輛的速度、汽車本身的性能、路面狀況、汽車與行人之間的距離等一系列的因素。

在最理想的情況下,駕駛者及行人都能在一秒內評估這些因素並作出正確的決定,但人類的感知能力及即時計算能力卻並非完美的;尤其是在車速相對較高的情況下,行人及司機均有可能
雪梨大學運輸工程學系表示,在澳洲,國家運輸委員會(National Transport Commission)負責提出《道路使用規則》的,再由各州及領地政府根據建議文本作出輕微修訂並予以採納。舉例,第72、73及353條正是涉及行人橫過馬路時的交通規則。

列明,假如駕駛者在交叉路口轉入另一條街道,應讓路予正在準備橫過第二條街道的行人;但除非路面上設有行人過路處,駕駛者在轉彎進入另一條街道前毋須讓路予準備橫過第一條街道的行人。

但根據謹慎義務的法律原則,駕駛者必須。因此,在任何情況下,若行人已經開始橫過馬路,司機必須讓路予行人。然而,這個列明在《新州道路運輸條例》的原則則未有列入在《新州道路使用規則》之內。

反觀,《道路使用規則》第條卻只明確地要求行人避免在車輛附近作出危險的行為。

而一份由新州政府發佈的則表示,一旦遇上可能出現碰撞的情況下,駕駛者應讓路予行人;但行人卻不應依賴這個原則,在橫過任何行車路面期間保持格外留神。

但同樣,上述指引亦未有被納入任何道路使用守則或相關法例之內。法例上,實際上容許駕駛者自願決定是否讓路予行人。
萊文森教授指出,將路上行人列為道路使用者架構中最高的位置,亦即是在制定道路規則時應首先考慮行人的需要及他們的安全。

架構中其他使用者(依次序)為騎單車者、公共交通服務乘客、特別服務車輛(如緊急事故服務、垃圾收集車輛等),以及放在最底層的其他車輛。
A recommended hierarchy of street users.
Source: Manual for Streets/UK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制定道路規則的原意是為保障安全,但現實情況是這些規則是安全及方便之間的權衡輕重,規則越傾向為駕駛者提供更大方便,路面車輛便會相對越多,而安全度亦會隨之有所減少。

教授認為,步行實在能帶來不少好處,不但可減低基礎設施的成本、改善國民的健康質素、減少路面汽車數量,並從而減少交通意外、空氣污染及交通擠塞等情況。

公共政策應,同時亦應修改道路使用規則,讓行人在路面上擁有法例賦予的優先使用權,能自由行走;他們應時刻保持警惕,但毋須心驚膽跳。

學者認為,所有不設交通燈的交叉路口,不論有否行人過路標記,在法律上均應視為有標記的行人過路處。道路規例制定者應將街道交叉路口,視為汽車橫過一條連續行人通道的位置,而非將之視為行人穿越車輛行車通道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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