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反宗教歧視法》是否足夠?

Attorney-General Christian Porter unveiled the draft religious discrimination laws at The Great Synagogue in Sydney.

Source: A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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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律政部長波達公佈一系列保護宗教自由的建議草案,其中包括備受社會關注的《反宗教歧視法》。政府承諾認真審視所有在本年10月2日之前所收回的意見書,以訂立新法例;望能在同月將最終草案呈交國會審理,並在年底前表決通過。究竟訂立有關法案有何目的?余睿章在今集「時事百寶箱」為大家講解。


《反宗教歧視法》是政府所提出一系列保護宗教自由法例的最關鍵元素。但該法案的目標,並不是要訂立「正面的宗教自由權利」(即被形容為「劍和盾牌」中的「劍」)。相反,該法案的目的僅是作為一個,亦即禁止在日常生活中 (包括在工作、學習、進入公共場所、提供商品、服務及設施、住屋、土地擁有權、加入體育會及俱樂部等的範籌),基於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動而遭受歧視的情況。


西澳大學法律學院名譽研究員埃爾菲克(Liam Elphick)、紐卡素大學副教授馬奎爾(Amy Maguire)及塔斯曼尼亞大學法學講師希爾克梅耶爾(Anja Hilkemeijer),法案若得到公眾認可及國會通過,澳洲人權委員會將有權調查和處理與宗教信仰或活動有關的不合法歧視之投訴。聯邦律政部長波達將正草擬的改革法案視為,而且亦與現有禁止基於種族、性別、殘疾及年齡的歧視相關的聯邦法律相似。的確,法案禁止的歧視性行為,與現有反歧視法中的條文差不多,主要分别在於增加了禁止基於「宗教信仰或活動」的歧視行為。

亦即是指,舉例,基於一個人是屬於天主教教徒、猶太教教徒或穆斯林,而終止與該人之間的僱傭關係,即屬違法。而事實上,相類似的法例已在全國各地實施,除了新州及南澳。此外,法案亦以「對稱」的形式定義「宗教信仰或活動」,一方面禁止人根據他人的宗教信仰或參與宗教活動而作出歧視,另一方面亦禁止人根據他人並無宗教信仰或不參與某些宗教活動而作出歧視。這個條文對有宗教信仰人士及無宗教信仰人士提供了等同的保障,實屬相當重要。
Christian Porter
Attorney-General Christian Porter is trying to unite government MPs on religious freedom laws. (AAP) Source: AAP


《反宗教歧視法》的條文與其他聯邦反歧視法例之間,所存在的最大分別,在於法案內第八條的內容。其中,第八條第三款清楚旨在避免有如被欖球協會終止合約的情況再次發生。法案禁止間接性歧視行為,即針對一群指定人士強加一些令對方處於下風的不合理條款或要求,這一條文在其他反歧視法例中被視為標準做法。舉例,一個僱主不得作出不合理要求,限制或禁止員工「在從事工作以外的時間期間發表信仰言論」,除非有關言論帶有惡意成份,或會對一個個人或群體構成騷擾、醜化或煽動對其仇恨感情。故此,透過行為守則禁止員工在工作以外時間期間於社交媒體發表冒犯性言論,可被視為非法歧視行為。但這個條款僅適用於年營業額達5,000萬元的僱主。

另外,第八條第五款亦容許醫護界別人士根據個人信仰,而拒絕進行指定醫療程序。即表示,若一名醫護界別僱主要求一名員工進行該員工拒絕參與的醫療程序(如墮胎、安樂死及一些涉及跨性別人士的手術),即屬不合理要求,亦屬帶有歧視性。事實上,美國總統特朗普亦在2019年年初實施
LGBTIQ+ parade
Source: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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