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反宗教歧视法》是否足够?

Attorney-General Christian Porter unveiled the draft religious discrimination laws at The Great Synagogue in Sydney.

Source: A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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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律政部长波达公布一系列保护宗教自由的建议草案,其中包括备受社会关注的《反宗教歧视法》。政府承诺认真审视所有在本年10月2日之前所收回的意见书,以订立新法例;望能在同月将最终草案呈交国会审理,并在年底前表决通过。究竟订立有关法案有何目的?余睿章在今集「时事百宝箱」为大家讲解。


《反宗教歧视法》是政府所提出一系列保护宗教自由法例的最关键元素。但该法案的目标,并不是要订立「正面的宗教自由权利」(即被形容为「剑和盾牌」中的「剑」)。相反,该法案的目的仅是作为一个,亦即禁止在日常生活中 (包括在工作、学习、进入公共场所、提供商品、服务及设施、住屋、土地拥有权、加入体育会及俱乐部等的范筹),基于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动而遭受歧视的情况。


西澳大学法律学院名誉研究员埃尔菲克(Liam Elphick)、纽卡素大学副教授马奎尔(Amy Maguire)及塔斯曼尼亚大学法学讲师希尔克梅耶尔(Anja Hilkemeijer),法案若得到公众认可及国会通过,澳洲人权委员会将有权调查和处理与宗教信仰或活动有关的不合法歧视之投诉。联邦律政部长波达将正草拟的改革法案视为,而且亦与现有禁止基于种族、性别、残疾及年龄的歧视相关的联邦法律相似。的确,法案禁止的歧视性行为,与现有反歧视法中的条文差不多,主要分别在于增加了禁止基于「宗教信仰或活动」的歧视行为。

亦即是指,举例,基于一个人是属于天主教教徒、犹太教教徒或穆斯林,而终止与该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属违法。而事实上,相类似的法例已在全国各地实施,除了新州及南澳。此外,法案亦以「对称」的形式定义「宗教信仰或活动」,一方面禁止人根据他人的宗教信仰或参与宗教活动而作出歧视,另一方面亦禁止人根据他人并无宗教信仰或不参与某些宗教活动而作出歧视。这个条文对有宗教信仰人士及无宗教信仰人士提供了等同的保障,实属相当重要。
Christian Porter
Attorney-General Christian Porter is trying to unite government MPs on religious freedom laws. (AAP) Source: AAP


《反宗教歧视法》的条文与其他联邦反歧视法例之间,所存在的最大分别,在于法案内第八条的内容。其中,第八条第三款清楚旨在避免有如被榄球协会终止合约的情况再次发生。法案禁止间接性歧视行为,即针对一群指定人士强加一些令对方处于下风的不合理条款或要求,这一条文在其他反歧视法例中被视为标准做法。举例,一个雇主不得作出不合理要求,限制或禁止员工「在从事工作以外的时间期间发表信仰言论」,除非有关言论带有恶意成份,或会对一个个人或群体构成骚扰、丑化或煽动对其仇恨感情。故此,透过行为守则禁止员工在工作以外时间期间于社交媒体发表冒犯性言论,可被视为非法歧视行为。但这个条款仅适用于年营业额达5,000万元的雇主。

另外,第八条第五款亦容许医护界别人士根据个人信仰,而拒绝进行指定医疗程序。即表示,若一名医护界别雇主要求一名员工进行该员工拒绝参与的医疗程序(如堕胎、安乐死及一些涉及跨性别人士的手术),即属不合理要求,亦属带有歧视性。事实上,美国总统特朗普亦在2019年年初实施
LGBTIQ+ parade
Source: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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